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巴税稽告字[2019]第8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库尔勒腾亨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库尔勒腾亨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 何家明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过境公路北四巷16号2栋1层03室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MA778TNT29
检查所属期限: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库尔勒腾亨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9日,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家明;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过境公路北四巷16号2栋1层03;经营范围:批发零售:家具、文具、体育用品、工艺品、五金交电、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
二、纳税人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何家明在华凌市场开了一间个体店铺,名称库尔勒何玲阳家具店,该店铺2015年-2017年从福建龙竹工贸有限公司累计购进货物876790元(含税),未要求对方开具发票,2017年该企业成立后,何家明要求福建龙竹工贸有限公司为其以库尔勒腾亨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开具上述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该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127396.8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27396.86元、企业所得税189452.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7.79元,教育费附加3821.90元,地方教育附加2547.94元。
三、处理、处罚情况及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27396.86元、企业所得税189452.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7.79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3821.90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547.9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件执行情况
该公司已补缴少缴增值税127396.86元、企业所得税189452.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917.79元,教育费附加3821.90元,地方教育附加2547.94元。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