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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巴税稽告[2020]8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巴州狮途商贸有限公司偷税及发票违法案

  纳税人名称:巴州狮途商贸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652801MA775EBD82

  注册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东门货场北侧龙山市场内博览中心1栋12-19

  法定代表人:赵惠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652201********5521

  检查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巴州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设置内外二套账隐匿销售收入(外账是对外申报的,报送给工商、税务等部门,内账是公司内部自己用的),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502047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33.51元,印花税105311.90元,合计税款26877224.14元。

  该公司成本、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期初建账数据及后续业务发生数据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性及完整性,无法提供内账明细账的完整、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检查人员根据该公司财务核算内账记录等证据资料,核定该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2061064.41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少缴的增值税25020478.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1433.51元,印花税105311.90元,合计税款26877224.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061064.41元。对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追征该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750614.36元、地方教育附加500409.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公司2016年~2018年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0733.4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210366.72元。

  该公司2017年、2018年偷税比例均已达到10%以上,且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涉嫌逃避缴纳税款。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涉嫌虚开发票。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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