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克州近期出台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克肺炎指挥部明电2020)49号)。减征政策主要如下,请各位缴费人知悉。
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克州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月份为2、3、4月份(3个月);同时,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为4个月,2、3、4、5月份(4个月)的医保费可缓缴4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克州税务局 2020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