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税法实施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时间:2020年9月15日 16:37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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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文档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