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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敏县艾美商贸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额敏县艾美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4221MA775A393W)2016年01月0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处该单位2016年07月~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本辖区宾馆、培训中心、党校等场所洗涤床单、被罩、浴巾、枕巾等用品等产生洗涤收入未在账簿中反映,2016年2018年少计应税收入4585203.49元,少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133549.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49元、教育费附加3,253.87元、地方教育附加2,169.25元企业所得税49,924.23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及《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修改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6年第4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3号),对该单位取得洗涤收入未在账簿中反映少列、不列收入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决定依法追缴该单位2016年07月~2018年12月少缴的增值税133,549.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5.49元、教育费附加3,253.87元、地方教育附加2,169.25元企业所得税49,924.23元,以上税款合计190,232.46元。对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的增值税及附加134,885.11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7,442.56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我局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已自动缴纳税款190232.46元、滞纳金47758.56元、罚款67442.56元,共计305433.58元,纳税人应缴款项已缴清,此案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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