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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偷税案

      一、纳税人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新疆东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59593440XW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处该单位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和少缴2012年度~2015年度营业税3,360,633.3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8,031.67元、教育费附加100,819.00元、企业所得税1,777,138.86元、印花税26,949.40元、契税124,800.65元、土地使用税149,551.74元、房产税9,811.47元、土地增值税1,775,724.03、地方教育附加67,212.67元,合计7,560,672.83元。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1〕24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性为偷税,依法追缴税款,并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该单位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2,808,458.57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5,000.00元一倍的罚款,即155,000.00元。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罚款。以上应缴税款合计7,560,672.83元、罚款合2,973,458.57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我局已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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