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税 公 告
2016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全区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全区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情况清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