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税 公 告
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全区国税机关确认的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如拒不缴纳,采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全区国税机关确认的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税情况清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