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补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五条有关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对《目录》列示的部分优惠事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补充规定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为使全区国、地税务部门在受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事项办理过程中各项流程一致,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自治区国、地税局制定了《办法》。
二、《公告》明确了哪些优惠事项办理?
自治区国、地税局对新疆特有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办理,主要涉及以下政策:
(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促进自治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跨地(州、市)、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如何办理?
《公告》按照总局76号公告中对跨省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区内跨地(州、市)、跨县(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办理。
四、《公告》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