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全疆2012年纳税申报征收期限调整如下,请您提前做好有关安排。 1月(1-3日休息) 征收期19日结束 2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3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4月(2-4日休息) 征收期19日结束 5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6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7月 15日为周日,征收期16日结束 8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9月 15日为周六,征收期17日结束 10月(1-7日休息) 征收期22日结束 11月 征收期15日结束 12月 15日为周六,征收期17日结束 注:遇临时调整另行通知 自治区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